5.商业秘密行为禁令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了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但是同样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却缺少禁令制度的保护。事实上,作为很多公司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引发严重后果,轻则使公司企业投入的研发成本或累积的竞争优势付之东流,重则造成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甚至致使企业破产。
不过,《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针对包含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民事侵权行为,只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采取诉前禁令措施,以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