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这个词,可以指“任何民众中的某一个集团”,这个集团中的人,至少都有某种共同的因素。无论它是什么样的连结因素,或许是一种共同的职务、语言或宗教,都没有关系,重要的是,这个不管因何种原因组成的集团,都有一些它们自己的传统。在理论上,一个集团必须至少由两个人以上组成,但一般来说,大多数集团是由许多人组成的。集团中的某一个成员,不一定认识所有其他成员,但是他会懂得属于这个集团的共同核心传统,这些传统使该集团有一种集体一致的感觉。[8]
1977年,邓迪斯又发表了《谁是民俗之民》(Whoare the Folk)的著名论文。他说,把“民”等同于乡民或农民群体的观点是不对的,倘若这个定义成立的话,城市居民就不属于“民”,他们也没有属于自己的民俗。因此,邓迪斯对“民”提出了划时代的定义,“民”的概念几乎与群体(the group)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