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按照语言学中第二个流派抽象客观主义的观点,语言体系是完全独立于任何个人创作的行为、想法和动因的。语言对于个人而言,是一个只能予以接受的无法违背和置疑的规则体系。个人从说话者集体中获得的语言体系,是现成的,其内部所发生的任何变化,都是个人说话者意识之外的事情。个人发任何音的行为要成为语言行为只有其符合不可置疑的语言体系才有可能。语言体系内部有其专门的规律性。语言要想成为一个体系,就必须具备某种专门的语言规律性。个人只能按照这个体系本来的样子去接受它和掌握它。对于语言的规律性而言,没有更好,美好或丑陋等,只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语言的正确性即指特定形式与语言规则体系的一致性。语言体系不取决于任何个人,它是集体创作的产物,是具有社会性的一个统一而不变的共时性体系。约定俗成,法不责众。
正如沃洛希诺夫所指出的那样,在语言发展史上,不断出现在语言的共时与历时、逻辑与非逻辑之间的“断裂”。这就犹如使用牛顿二项式公式的学生弄错了公式一般。语言中的规则也是如此这般的处于不断变化中。沃洛希诺夫列举了德国16世纪语言中的变位现象。他总结道:“现象大众化了,结果个人的错误就变成了语言规则。”[31]这就和我们通常喜欢说的一句成语——“叶公好龙”——中的“叶”,按照规则本应读为“shè”公一样,只是因为“从众”的人实在太多了,所以,也就只好将错就错,甚至认错为对一样。沃洛希诺夫就此解释道:“如果破坏没有被感觉到,因而就不会被更正,如果存在着有利于这一破坏成为大量事实的基础,那么这种破坏就成为新的语言的规则,在我们这里这种有利的基础就是类比。”“语言的现在和语言的历史相互不理解,也不能够理解。”[32]